教職員性別平等教育專區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暨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第2項規定:「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dia_pink.gif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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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_pink.gif性別平等事件調查處理流程圖
dia_pink.gif校園性騷擾事件申訴書/再申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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