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 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 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暨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第2項規 定:「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 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 ,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法治規定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
禁止性侵害暨性騷擾聲明啟事
校園性別事件申請/檢舉調查書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
教師聘約
性騷擾防治自主檢核表
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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