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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

以首都為中心,或跨越兩省以上,並聯絡重要港口、機場、邊防重鎮、國際交通及重要政治、經濟中心之主要道路。

省道:

以省會為中心,聯絡落重要縣市及省際交通之道路。

縣道:

聯絡縣()及縣()與重要鄉鎮間之道路。

鄉道:

聯絡鄉鎮及鄉鎮與村里間之道路。市區道路劃歸公路路線系統內,視同公路。

道路:

指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知地方。

車道:

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車輛行馳之道路。

人行道:

指為讓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陸橋)及人行地下道。

行人穿越道:

指在道路上已枕木文或斑馬紋之標線劃,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主線車道:

指多線車道中,可供汽車駛車道。

加速車道:

指設於匝道與主線車道之間,專供汽車由匝道駛入主線車道前加數知道。

減速車道:

指設於主線車道與匝道之間,專供汽車駛離主線車道進入匝道前減速之車道。

交流道:

指為使高速公路與其他道路已匝道等構成立體相交之部分。

匝道:

指交流道中為加減速車道及駐線車道與其他道路間之連接部份。

紛向綠地:

指為區分車道或隔離相反方向車道,設高於或低於路面之中間界區。

重車道:

高速公路山區爬坡時,重型車輛使用之車道。

標誌:

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線。

標線:

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上勘劃線條或文字。

號誌:

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縱向標線:

遵循路線或行車方向設置者。

橫向標線:

與道路或行車方向成角度設置者。

輔助標線:

不依縱向或橫向設置者。

標字:

以文字標寫者。(標寫於地面上)

實線:

表示約束。用於縱向位置,包括直線、折線、孤線與Y形線。

虛線:

表示約束。用於縱向位置,包括直線、折線、孤線與Y形線。

虛線加點:

虛線加點:虛線間隔中設置「反光鈕」。

點狀線:

點狀線:用反光鈕單獨設置,或與實線並列。

斜紋線:

斜紋線:以表示路中有障礙物體。(路中有安全島或陸橋橋柱及收費站)

倒三角形:

倒三角形:用於支路口,警告駕駛人前有幹道。

箭頭:

指示方向。

綠燈:

表示通行,箭頭綠燈表示箭頭所示方向之車輛准許通行。

黃燈:

表示停止,已過停止線之車輛應小心繼續迅速通過。

紅燈:

表示禁止通行。

閃光紅燈:

表示應先停止,再是其它燈面或交通情況以定行止。

閃光黃燈及兩盞平列閃光黃燈:

表示小心慢行

平列之兩盞紅燈交互閃光:

表示禁止通行。

臨時停車:

指車輛臨時停止未滿三分鐘,並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停車:

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者。

汽車:

指行駛公路或市區道路上不依規定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元動機行駛

客貨兩用車:

指兼載人客及貨物之汽車。

代用客車:

指不再獲時代替客車使用之貨車。

幼童專用車:

指專供再未滿七歲兒童之客車。

特種車:

只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

曳引車:

指專供牽引其它車輛之汽車。

拖車:

指由汽車牽引,其本身並為動力之車輛。

全拖車:

指由汽車牽引,其本身並無動力之車輛。

半拖車:

指具有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曳引車之拖車。

拖架:

指專供裝運10公尺以上超長物品並以物品本身連繫曳引車或汽車之架形拖車。

全聯結車:

指一輛曳引車或一輛汽車與一輛或一輛以上全拖車所主成之車輛。

半聯結車:

指一輛曳引車與一輛半拖車所主成之車輛。

車重:

指車輛為載客貨及駕駛人之空車重量。

載重:

指車輛容許載運客貨之重量。

總重:

指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v

總聯結重量:

指曳引車及拖車之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第五輪載重:

指曳引車轉盤所成在之重量。

大客車:

座位載10座以上之客車或座位載25座以上之幼童專用車。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幼童管理人及營業車上之服務員在內。

小客車:

座位載9座以下之客車或座位載24座以下之幼童專用車。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與幼童管理人在內。

大貨車:

總重量逾3500公斤之貨車。v

小客車:

重量在3500公斤以下之貨車。

大客貨兩用車:

總重量在3500公斤,並核定在人座位,或全部座位在10座以上,並核定載重量之汽車。

小客貨兩用車:

總重量在3500公斤以下,並核定載人座位及重量,或全部座位在9座以下,而又核定在人座位及載重量之汽車

代用大客車:

大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大客車,載客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25人。

代用小客車:

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小客車,載客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9人。

大型特種車:

總重量逾3500公斤,或全部座位在10座以上特種車。v

小型特種車:

總重量在3500 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9座以下之特種車。

重型機器腳踏車:

汽缸總排器量於50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

輕型機器腳踏車:

汽缸總排器量在50立方公分以下之機器腳踏車。

自用車輛:

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自用而非經營客貨運之車輛。

營業車輛:

汽車運輸業以經營客貨運為目的之車輛。

車長:

自保險桿至車尾最標端之長度。

車寬:

車身左右最大之寬度。

車高:

自地面至車身最高點之高度。

輪距:

左右輪胎中心線之距離,雙輪者以左右雙輪中心線之距離為準。

輪距:

前軸中心點與後輪中心點間之距離,多軸者,以前軸或前軸組中心點與後軸或後軸組中心點之距離為準。

資料來源:交通安全教育融入式教學康輔教材,交通部、教育部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