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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策略

    台灣地區近年來人口增加、工商業發展、產生大量的廢水污染,由於未能適時妥善處理,排放結果已超過承受水體的自淨能力,而引起自來水源、農業、漁業水源,遊憩用水,造成損害,以致發生水污染問題,而影響水資源之運用,且已威脅到國民之健康及財產。隨著國民生活水準提高,政府已一再嚴格要求產業界做好防治污染工作, 並推動如何防止新工業污染源產生,並協助既有的工業界加速改善,使之符合國家標準。為適時提供技術輔導,及培訓人才,以落實整體污染防治工作,政府已擬定一些重要措施及防治策略,其有關內容如下:

1.

政策上採取選擇性工業 的發展,來抑止高污染性工業的成長,獎勵工業發展計畫時,即予兼顧環境保護,以無污染性或低污染性工業為主要獎勵對象,新設嚴重污染性工業且污染難以妥善控制者則採取禁止或限制設立,並逐漸淘汰現存嚴重污染性,而無法負擔污染防治成本的工業。例如:禁止水銀電槽鹼氯工廠新設及擴建,禁止五氯酚(PCP)農藥工廠新設及擴建,既設工廠同時停止生產。規定鈦白粉(Tio2)之製造必須採用低廢料,低污染之氯化法代替傳統之高污染硫酸法。

2.

污染處理方面,鼓勵採取提高資源有效利用及副產物回收方式,以減少廢污物之排放落實「工業減廢」策略。 許多污染行為,本身即為生產過程中各種有價資源之流失損耗,易造成「外部不經濟」的公害問題,和增加生產成本的「內部不經濟行為」。近年來之防治多從工廠內部之「廠內改善」做起,包括協助輔導工廠改良製造方法,程序及改進生產管理,提高效率以減少污染物排放。例如輔導金屬表面處理業以「密閉式噴砂」代替傳統高污染性之「酸洗作業」,輔導廢五金業採用「CuCl腐蝕劑」代替高污染之「酸洗作業」及輔導造紙工廠等。另外輔導鹼氯工廠以非水銀之「離子薄膜電槽」代替「水銀電槽」根本解決水銀污染的問題。

3.

污染防治上採取強制事先完成妥善規劃之要求 本著「預防勝於治療」之原理,因此對於新設或擴建之污染性工業,採取事先審查與預防措施。例如:

(1)

規定工業於申請設立時應該檢附污染防治計畫書,並於核准其設立許可持將污染防治計劃書,轉送環保機關。於核發工廠登記或變更登記時有關單位應先邀請業者儘可能與環保計劃結合,以期發揮更有效之預防措施,經會同環保主管機關擬訂完成「新設工廠污染的防治審核作業要點 」。

(2)

工業區外,具有嚴重污染性的工業,限制再增加鄰近土地擴廠,並暫停核發毗連工業之用地證明書。誘導污染性工業集中設在工業區,而且遠離民宅集中區。

(3)

為了配合行政院核定「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方案」,對「增闢污染性工業區域工廠」規定應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並完成了重要工業之環境評估技術手冊。

4.

研究開發污染防治新技術: 政府鼓勵國人進行污染防治技術及處理機械設備之開發,以提發國內自製能力及降低購買成本,並且藉著國內環保市場推動建立環境工程業,以及防污設備國產化。目前工研院在大發工業區已設立廢五金再生資源技術服務中心」積極地進行規劃事業廢棄物焚化爐之設置;另外工研院亦積極地協助業者開發低污染機車引擎系統及燃燒的技術,並且已進行研究製造柴油濾煙器等。

5.

推動河川流域的綜合性規劃,加強公共建設,以保護水體水質,並發揮水資源之最佳利用:規劃河川現在及將來的最佳用途,並且予以有效地保護及監視。加速下水道的建設,以徹底改善污水問題。檢討各水體利用之合適性。對於部分地區因超抽地下水造成地盤沈陷及海水入滲,應即刻多嚴加管制。台灣地區河川整治最佳的河川為宜蘭縣冬山河。淡水河系污染整治計畫及美化遠景見。

6.

積極推動污水下水道建設,有效控制家庭污水之排放台灣地區污水下道建設普及率偏低,以台北市現有的衛生下水道,僅接納台北市17%的廢水,比起開發國家大都會區90%以上的接管率落後甚多,因此政府應積極規劃污水下水道長期發展計畫,以解決都市污染及有關環境污染問題。

7.

加強畜牧廢水的管制: 畜牧廢水尤其是養豬廢水為國內水污染主要污染來源之一,因此需勤查重罰加強取締,以收管制效果。同時嚴格審核新設立畜場之污染防治設施,以有效防治新污染源。

8.

健全法令及標準: 現行之水污染防治法係為民國72年頒訂,隨著社會環境的變遷,實有必要作全面的修正。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正草案已草擬完成,其中納入總量管制制度,廢水自行檢測及申報制度,污染者付費制度,污染源許可制度,專責人員簽證制度等預防性之措施,以期可健全的法令來作為執行的基礎。

9.

落實廢水的管制措施 事業單位應設置污染防治專責單位及人員,建立簽證制度,並且推動事業單位建立自行申報制度,以確實地掌握好事業廢水之水質和水量。

10.

優先控制有害物質,並分期依次削減污染物質,以達到水質保護目標:台灣地區總有機性污染物中,以工業廢水污染量佔54%,市鎮污水污染量佔25%,畜牧的廢水污染量佔21%,顯示工業廢水污染之嚴重,尤其有部分廢水 ,內含有害物質,應該優先加以管制和消除。適當劃定自來水水源保護區,並且嚴格管制,以便維護飲用水的安全。重點管制嚴重污染的事業,並加強保障農、漁業生產,維護國民生活環境的品質。

11.

強化組織、人力、預算及執行體制,並加強水質保護的教育、宣導、訓練 及研究發展:強化縣市環保工作執行人力及工作品質,加強整體性環保教育,充實專業人員,以健全水質保護之工作。

河川污染之防治

污染源管制可有效改善河川污染,而造成台灣河川污染之主要污染源有市鎮污水、事業廢水及畜牧廢水,其可行管制措施分述如次:

1.市鎮污水

市鎮污水污染可藉由興建污水下水道系統,將污水匯流到污水處理廠,經妥善處理後放流。雖然建設污水下水道是解決市鎮污水根本方法,但需要鉅額經費且需相當長的時間,常緩不濟急。因此,在推動市鎮污水下水道建設的同時,在下水道未規劃地區的市鎮污水的污染,可以如截流設施之規劃與興建;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含化糞池)清理與管理制度之建立與推動;在水庫上游集水區,可集三、五戶住家污水或遊憩場所,建一小型污水處理設施等做好市鎮污水污染防治工作。
根據環保署研究報告資料顯示,臺灣地區約八十萬座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其處理效率僅10﹪∼30% ,功能普遍無法發揮,究其因,乃民眾未定期清理及正確使用,導致糞尿污水處理成效不彰,且家庭污水之廚房、浴室雜排水均未經處理即行排放,因此,河川水體受家庭污水污染比例日益提高。鑑於此,修正之水污染防治法已將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列為管制對象,期藉由健全的管理體系以改善市鎮污水污染,其主要策略及工作內容包括:

(1)

推動定期清理制度

a.

分階段列管學校、機關、軍營、及大型建築物等之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b.

每年定期清理1∼2次。

c.

依規定執行清理、管理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並填具紀錄單,以為追蹤管制依據。

d.

推動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之設立。

e.

加速水肥廠之興建及功能擴充。

(2)

宣導家庭減廢,降低生活污水污染量。

(3)

補助既有化糞池改建合併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選定水質水量保護區內產生污染量大之建築物為優先辦理。

2.事業廢水

事業廢水之管制策略有直接管制與經濟誘因兩類,茲分述如次:

┌────┐ │建立河川├──────┐ │水質標準│ │ ┌────┐ └────┘ │ │執行放流│ ┌────┐ │ │水標準 │ │建立污染│ ↘ │ ↗ └────┘↘ │源檔案資│┌────┐│┌─────┐ ┌──┐ ┌───┐ │料 ││應用河川│↓│採取防治措│ │評估│ │必要時│ └────┘│水質預測├─┤施以達河川│ │防治├→│修正防│ │模式 │ │水質標準 │ │計畫│ │治計畫│ ┌────┐└────┘ └─────┘ └──┘ └─┬─┘ │水理因子│ ↗ ↘ ┌────┐ ↗ ↓ │測定資料│ │繼續監測│ ┌───┐ └────┘ │河川水質│ │河 達│ ↗ └────┘ │川 到│ ┌─────┐ │水 且│ │現有河川水│ │質 維│ │質監測資料│ │標 持│ └─────┘ │準 │ └───┘

3.畜牧廢水

畜牧廢水主要為豬糞尿污染問題,其管制執行方式同事業廢水。而有關 我國養豬政策與污染防治方法分述如次:

1.

養豬政策的調整

根據調查,國內飼養 600萬頭即可供應內銷之用,養豬為一重污染事 業,加上國內飼料大多仰賴進口,若豬肉外銷,頗不經濟,因此必須 調整外銷政策,以抑制養豬頭數之成長。所有養豬戶,不論飼養規模 大小,必須做好污染防治工作,其排放水應符合環保要求,否則不得 養豬,並優先輔導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與都市計畫內養豬戶,短期內 加強污染改善,長期輔導其遷移、停養或轉業。

2.

養豬廢水之處理

利用固液分離及厭氣性生物處理,去除廢水中之固體物及有機污染物 ,使之合乎放流水標準。

3.

改變飼養的方式

將平臺式豬舍,改為條形或半條形豬舍,將豬舍分離後,固體部分經 發酵後做為堆肥。此法可減少大量之廢水及污染物排出。

 

資料來源:
教育部高中高職環境教育課外讀物叢書  7